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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条款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SNX-CJ00061                                                          正本

使 用 说 明

  1. 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拟定,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组团出境旅游合同时使用。

  2. 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 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旅游者与旅行社通过互联网在线旅游网站签订合同的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

  4. 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旅游者代表:             

出境社:有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预订方式:长颈鹿旅游网

订单编号: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    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代办旅游签证,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 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通常情况下,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的费用;(具体项目的内容与细节以《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为准,以下简称《行程单》)。

(4)履行辅助人的服务费;

(5)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旅游费用所涵盖的内容以《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中约定的旅游费用所包含的内容为准(以下简称《行程单》)。本合同中的产品的品类与定义,参团形式及术语定义未能及时更新,可能与部分产品品类名称或定义有冲突,如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与行程单有冲突,则以行程单内的产品解释文本为准。(如产品标注为自由行,并非跟团游,则无导游领队等辅助人员。)

通常情况下,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所投保的旅游保险费用;

(2)正餐(以行程单内约定的包含餐饮为准);

(3)出境社按照游客的要求安排并购买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4)办理护照的费用;

(5)办理签证的费用;

(6)办理离团的费用;

(7)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8)境外小费;

(9)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10)旅游者入住单人间时产生的单人房差价的费用;

(11)履行辅助人超过工作时间产生的加班费用(具体加班费用的核算标准参见《行程单》);

(12)履行辅助人的用餐补助(具体用餐补助的标准参见《行程单》); 旅游费用不包括的内容及行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详见《行程单》。

3.履行辅助人,指与出境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包含但不限定于司机、导游、领队、司机兼导游等。

4.自由活动,特指《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 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    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 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景区、景点出入口的纪念品店、DFS,老佛爷等全球知名百货及机场、邮轮内等非旅行社组织的购物场所不包括在内)

8.旅游者投保的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 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 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境外旅行医疗险、行李延误险、行李物品盗抢险等等。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是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包含其他国家的海关要求旅游者补充材料、海关拒绝具有有效证件的旅游者入境、临时封闭海关、临时取消或修改入境条例等情形)。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等。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费用、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 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电子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 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档次等级);

(4)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

(6)自由活动的时间;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补充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 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4.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6.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补充条款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 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 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 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游目的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辅助人;

6.出境社应准备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的旅游者信息卡(内容应包含旅游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联络方法等应急信息);

7.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8.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9.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旅游保险;

10.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1.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 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 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后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如实填写签证资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自办签证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和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 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 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 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 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 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安排交通等 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3.改变组团方式:出境社与全体旅游者协商一致,可以改变组团方式,包含将已经报名参团的旅游者独立组成小包 团,或者转为拼团、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等方式。组团方式发生改变的,出境社和旅游者需要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游客也不同意采用第十一条第3款的约定改变组团方式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 需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在合同签订时已经告知旅游者成团的所有风险及不成团的解决方案的前提下,出境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6)行程内有特殊体验或高危活动、旅游者无法提供体检证明的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在约定的截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导致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改签其他线路出团或者改变组团方式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出境社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2.已经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出境社已确定发团的前提下,旅游者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解除合同。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旅行者在行程开始前61天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合同第十五条第2款的约定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61天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合同第十五条第2款的约定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后,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约定处理。因旅游者解除合同给出境社及同一团的其他旅   游者造成损失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旅游者承担,同时承担本合同第十八条第3款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途中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出境社已确定发团,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61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按照以下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取消/更改时间

退费标准

行程开始前61天或以上

退还费用的75%

行程开始前31天(包括第31天)或以上

退还费用的50%

行程开始前14天(包括第14天)或以上

退还费用的15%

行程开始前第13天到开始前72小时

退还费用的5%

不足行程开始72小时

不退还任何费用

未按约定时间参团或行程开始当天及以后取消

不退还任何费用

(如同一订单内部分游客者解除合同,订单需要按照调整后的人数更改房型与单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旅行者承担)

2.旅游者解除合同时,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总团款需要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航班机票、酒店费用、车辆费用、导游服务费、签证费用、餐饮费用、各项票务费用以及其他已经产生的费用如按上述第1款或及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 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游者书面申请解除合同的,不得对解除合同的行为做撤销,合同一经解除,出境社按第十五条第1项或及第2项扣 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注意:《行程单》内有明确规定取消条款的,如跟本合同中第十五条的相关条款有冲突之处,以《行程单》内取消 条款的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发生解除合同的情况,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参团结束地点或者行程单内指定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 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因旅游者的原因及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 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3.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责任、或者在出境社确定发团后旅游者非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并支付出境社总团款100%的违约金。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的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天。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单人价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截止期限参见《行程单》

第二十二条 旅游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出境旅游保险;

2.旅游者未特别提出要求出境社代为购买旅游保险的,即表示旅游者将自行购买出境旅游保险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参见行程单及产品说明》。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如另外签署补充协议,此条款作废、以补充协议为准):

1.  不同意(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不同意(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不同意(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不同意(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组团方式,并重新签订合同;

5.  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转团约定

旅游者  不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转至         旅行社成团。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 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旅游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若旅游者在《行程单》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支付,则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并不代表合同的生效(旅游者旅游费用完成支付的依据为出境 社对公账户的银行明细账单)。

第二十八条 其他

本合同的其他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条    款,附件内容与《行程单》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本合同与补充条款、《行程单》中 约定有冲突之处,以补充条款和《行程单》中的约定为准。

旅游者代表:                                                               出境社盖章:  有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 :                                                                 签约代表:  陈姗姗                              

址:                                                                         营业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大街3号写字楼A座2605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29-85255588      

真:                                                                         传  真:029-88690093              

编:                                                                         邮  编:710000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sav@paris-girafe.com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大街3号写字楼A座2605


附件1:出境旅游者名单表

团名团号


线路名称


出发日期


返回日期


开始地点


结束地点




旅行社联系人(境内): 

 

客服热线:0086-4009216062

紧急电话:0086-029- 85255588

 

旅行社联系人(境外): 

 

联系电话:0033(0)177109411

紧 急 电 话 : 0033(0)951869999

参团人数:    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紧急电话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护照类型

护照号码

签证类型

有效期

备注:

旅游者:(旅游代表者签字)


附件2:《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协议作为《旅游合同》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该补充协议部分条款与旅游合同有冲突或修正、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1、中国境内销售,组团工作由具有中国国家旅游局颁发出境社资质的中国境内旅行社承担中国境内的销售和组团工 作,境外地接服务由境外旅行服务机构及中国国家旅游指定《接待中国游客出境旅游的境外旅行社》及目的地接待  资格的服务商提供境外地接服务。本补充条款与《行程单》等同于境外合同内的Catalogue(《产品目录》)和Brochure(《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简称:行程单))。

2、根据《旅游合同》内的总价和《行程单》内的价格明细条款,本合同的报价包含《行程单》内包含的项目,但不 包括其他《行程单》中未列明的个人消费费用。

3、旅游者需在《行程单》中约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支付并签订合同,逾期将根据汇率变动、成本价格的浮动等综 合因素重新计算旅游费用,同时我社需要重新跟旅游者确认合同条款。

4、旅游费用的所有定价以欧元为结算时的计价单位,若旅游者选择人民币支付,则以支付当天中国银行欧元卖出价 计算汇率,若旅游者未按照《行程单》约定的时间付款,当付款时实时汇率发生变化的,旅游者需要支付汇差。

5、《行程单》中所列的酒店为首选酒店,如预定时《行程单》所列的酒店已经订满或者有其他无法预订或者使用的 情况出现时,将为旅游者更换为相同级别、相近条件的其他酒店,且无需另行通知旅游者。若游客指定我社预订某  特殊指定酒店或者某些无法替代酒店时,旅游者需要按照我社的报价和支付时间完成旅游费用的支付,逾期我社无  法为旅游者保留价格,也无法确保成功预订指定酒店。

6、《行程单》中预计的时间表和行程计划为设计路线,如遇突发状况、紧急情况或者意外事件,导致交通管制、堵 车、天气原因、疾病、车辆损坏等发生时,司导人员有权临时更改时间表和行程安排,以保证行程的继续进行及之  后的行程不受影响,我社不再另行通知旅游者。

7、《行程单》涉及到的景点、景区和旅游项目,如遇重大宗教、外交、利益、灾难等事件临时关闭或因天气、游客 所搭乘的航班晚点、馆内维修、特殊闭馆等客观条件导致景点无法游览,我社不承担任何退款、退票或其他赔偿责  任。

8、旅游者须自行购买或者书面委托旅行社购买适用于欧洲申根区域内的旅游保险,或者旅游者已经持有欧盟内通行 的医疗保险、旅游保险及行李保险等保险。当旅游者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意外损失时,由旅游者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进行理赔。如因旅游者未购买保险、或未支付保险费用而使得人身、财产损失无法得到保障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与  责任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9、任何情况下旅游者的重要证件及贵重物品需自行妥善保管,如出现行李物品的丢失导致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时,由 旅游者所购买的相应保险进行赔付,我社不承担游客的财物损失。

10、如有2岁以下婴儿或36公斤以下儿童报名,旅游者需提前与我社确认准备儿童安全座椅。如游客事先未确认安 全座椅,则需自行购买或者自行携带符合欧盟安全制式的儿童座椅。

11、如旅游者未能获取签证,扣除已经产生的签证费用、保险费用、机票费用,以及为旅游者办理签证时所预定的 酒店在退订时所产生的损失等,我社将退还余下的所有团款。如《行程单》内有其它特殊签证说明条款,以《行程 单》内备注的条款为准。

12、请旅游者在出发前仔细阅读合同、补充协议、重要提醒及目的地法律须知。旅游者在旅途过程中遇到存疑的、 或者不确定的事情时,请及时询问司导人员或者酒店、景区的工作人员,如因旅游者的个人行为导致被罚款或者处 罚,则不属于我社未尽告知义务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旅游者须自行承担相应的罚款或者处罚,并不因此影响同一团 其他旅游者的正常行程,被罚款或处罚的旅游者因此不能参加余下行程的,旅游费用亦不可退还。

13、包团游宣布成团:立刻成团 《行程单》内标注为:包团游、定制旅游、独立成团等术语表示本产品的宣布成团的适用条款与中国国家旅游局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的一般条款有区别。根据《行程单》约定,旅游者报名参加  的是定制旅游独立成团的包团游,成团人数为旅游者实际报名人数,在旅游者与出境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支付旅游费用后立即宣布成团。

14、参团游成团条款为:宣布成团 《行程单》内标注为:跟团游、参团游、拼团游等术语表示本产品为散客拼团旅游业务,适用于拼团游业务业务,根据行程单报价人数和组团性质宣布成团,根据中国国家旅游局的《团队出境旅  游合同》的一般条款和合同约定,旅游者报名参加的是散客拼团旅游,行程开始前未达到成团人数的,旅游者和出  境社均有权解除合同,达到成团人数立即宣布成团。宣布成团前,旅游者或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  责任。宣布成团后,旅游者和出境社解除合同的,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15、发起拼团:三位及以上人数的旅游者可以发起一个定制旅游拼团游,发起拼团的旅游者(以下简称“发起

人”)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我社招揽其他旅游者,同时开始接受其他旅游者的报名。需要申请签证的旅游者发起 一个定制旅游拼团游需要提前61天预定。未确定成团前(即未有其他旅游者报名或未满足成团人数条件),发起人 可随时申请退款,或者申请转为定制包团游。

16、根据行程单报价人数和组团性质宣布成团:本产品的宣布成团的适用条款与中国国家旅游局的《团队出境旅游 合同》的一般条款有区别。报名人数达到成团人数后,立即宣布成团。一旦宣布成团,发起人不能更改行程及路    线,不得对报名参加拼团的其它旅游者(包含但不仅限于年龄、职业、地区、

国籍、性别、人数、宗教等)进行限 制。

17、拼团风险:旅游者报名参加定制旅游拼团游时,如果发团前7天仍没有达到最低成团人数,旅游者可以按照主合 同的约定选择其他组团方式、其他产品,或者选择退还旅游费用。因未达到最低成团人数而导致不能成团的,并不   产生赔偿或者违约责任。

18、追团风险: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或未按约定跟随团队进出海关的旅游者,或其它情况 未参加拼团游集合的情况下,需要中途加入旅游团的情况下。由于未按照顺序使用机票、船票、酒店入住首日未到 场、海关未提前申报等情况,可能会造成无法使用旅游资源或及海关拒绝通关。我社并不承担任何追团的风险。由 此产生的额外费用,需要旅游者自行承担,且不得免责选择取消订单。

19、部分取消:如报名后、减少人数、需要按照调整后的房型和产品单价,(以即时价格扣除差价),重新核算旅 游者的单价。不再适用多人间价格。报名后、部分项目无法参加,不得要求部分退团,无法处理部分退团,无法退 款。行程中、游客自愿放弃参观行程中费用包含的项目,或者自愿中途离团,所有费用已经产生,游客未参加的项 目、行程和没有入住的酒店费用无法退款。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