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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条款

境外度假产品预定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旅行者)

乙方:(受托方)有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


甲方(旅行者):                             已经获得全体授权委托,代表                    签署本合同、并且已经阅读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未提出异议的,甲方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且双方约定以互联网签订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具有和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旅行社):有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境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以及委托代订旅游产品、机票、酒店等服务,旅行社许可证号:L-SNX-CJ00061。

本合同仅适用于“境外度假产品预定服务”,不包含也不提供“中国公民出境”服务,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团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及内容,如需要选择“中国公民出境”服务,需签订《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预定境外度假产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本合同适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本合同根据《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


第一条 服务和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的生效期限

甲方成功提交产品订单后,需在乙方系统生成的订单确认书载明的72小时内完成全额支付,逾期未支付视为自动放弃订单,乙方收到全部应付款项,并在甲乙双方在72小时内签署合约视为本合同成立,如距离出发时间不足30天,则在24小时内签署合约视为本合同成立,或甲乙双方先签订合约,甲方72小时内完成支付,如距离出发时间不足30天,则在24小时内内完成支付,视为本合同成立。甲方逾期未支付或者甲乙双方未签约,都视为本合同未签署合同不成立,订单作废。

    服务合同生效日期:行程单内约定行程开始第一天 08:00生效。

    服务合同失效日期:行程单内约定行程结束后失效,或旅行者自行离团后合同立即失效。


第二条 代订服务项目的类型

甲方委托乙方代其预订境外目的地的交通、住宿、当地用车、导游服务、用餐及景点门票等一项或多项项目组合或度假产品。以下称为“境外半自助游”、“境外独立成团”和“境外目的地跟团”

本合同产品类型包含:

1.境外半自助游度假产品:服务内容以固定路线及个性化选择为主,根据订单内的服务条款:代预定当地酒店、目的地车辆及其他交通服务、自由活动、接送服务、当地游乐项目的组合产品,本产品并非《中国公民出境团队游》,不组织旅游者出境旅行,本产品根据游客需求代预定出入境大交通,代办个人签证服务(非团队签证),不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队服务,服务和服务人员均从(境外)目的地当地开始和结束,均以目的地当地的法规为准。(境外)目的地参团服务的食宿标准和游览项目均以订单合同为准。该类产品在产品描述内或在旅游行业内通常简称为:“机+酒+X”、“自由行”、“小包车”、“小拼团”等。

2.境外独立成团的度假产品:服务内容根据客户需求和订单内的服务条款:代预定当地酒店、目的地车辆及其他交通服务、自由活动、接送服务、当地游乐项目的组合产品,本产品并非《中国公民出境团队游》,不组织旅游者出境旅行,本产品根据游客需求代预定出入境大交通,代办个人签证服务(非团队签证),不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队服务,服务和服务人员均从(境外)目的地当地开始和结束,均以目的地当地的法规为准,(境外)目的地独立成团的食宿标准和游览项目根据客户需求安排行程及提供服务。该类产品在产品描述内或在旅游行业内通常简称为:“包团”、“私家团”、“包车游”、“定制旅游”、“独立成团”、“单团”等。

3.境外跟团的度假产品:服务内容根据客户需求和订单内的服务条款:代预定当地酒店、(境外)目的地参团、自由活动、接送服务、当地游乐项目的组合产品,本产品并非《中国公民出境团队游》,不组织旅游者出境旅行,不包括出入境交通,不包含签证及出入境服务,不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队服务,所有服务和服务人员均从(境外)目的地当地开始和结束,均以目的地当地的法规为准。其中(境外)目的地参团服务的食宿标准和游览项目为固定路线,可以根据客户需求代预定其他服务。该类产品在产品描述内或在旅游行业内通常简称为:“目参”、“境外跟团游”、“参团游”、“落地成团”等。


第三条 境外目的地代订产品内容和费用

1.代订产品最终包含内容及价格以《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为准。

2.代订产品费用包含和费用不包含以《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为准。

3.代订产品的预定,在甲方在付清应付代订服务费用后,并经乙方三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确认后视为合同生效。

4.代订产品的结算周期、支付方式、产品内容和产品服务如发生变化,甲方同意以变更后的产品信息为准。

5.代订产品以当地货币(通常为欧元或克朗)为计价货币,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按照预定时中国银行即时汇率进行换算,其中已包含乙方的预定服务费。

6.甲方充分知晓并了解乙方并不直接拥有或经营与委托事务相关内容的所有终端资源,乙方是根据甲方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门票等单项或组合产品项目,为其提供与委托事务相关的旅游代订服务。

7. 甲方在行程中增加的项目如通过乙方预定,乙方对受托代订项目具体服务事项承担责任,如甲方自行通过当地服务提供商或辅助履行人预定额外增加的项目和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提供任何客户服务。

8. 甲方知悉本合同产品系有朋国际旅行社代售招徕,地接社为《GETATour(License Number IM075160051)》,地址:131 Rue de Tolbiac 75013 Paris,联系人:Cries LEE,联系电话:0033 95186 9999,甲方同意具体的旅游服务和操作由委托社提供。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1. 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及《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 要求旅行社在服务结束后出具发票;

5.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 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如实填写签证资料和游客信息卡等各项内容,主动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慢性病史、精神病史、妊娠期、心脏病、高血压、呼吸系统疾病历史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甲方需确保所持有的护照真实,签证有效,并且应当确保护照和签证都在有效期内。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订旅游服务项目的费用。

4.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当地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如有遗失,由旅游者自行负责。

9.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 甲方出行人员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慎重选择行程中的活动及体验项目;遵守目的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仔细阅读产品内和出团通知书内的目的地相关安全提示,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处理委托事务,严格按照甲方指示和要求提供代订服务。

2. 有权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根据甲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甲方的委托。

3.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额费用。

4.乙方有义务在甲方出行前告知其代订服务的具体事项和各项代订服务标准及注意事项。注意事项自到达甲方之日起视为甲方已经收悉并知晓。

5.乙方应在行前通知书内披露服务提供商完整联系信息和行程安排信息。

6.因交通管制、景区临时关闭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原定行程顺序无法执行的,乙方可在保证游览项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调整顺序。因调整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甲方。

7. 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有权要求甲方配合。

8.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要求甲方健康、文明旅游。

9.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关项目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支付,若甲方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0. 有权利正确使用甲方个人信息. 根据《中国旅游法》和《欧共体数据保护协议》及旅游行业规范使用甲方个人数据。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个人数据(包含姓名,拼音、护照号、性别、年龄、有效期、签发地等信息)用于:旅行社与地接社之间订单管理,导游称呼、旅行服务、酒店入住登记、景点门票购买与登记、其他附加旅游、商务旅行项目的预订、用于退税及获得优惠券为目的的商店登记、购物的发票与收据处理、票务(机票,火车票,船票)、地接团预订、签证办理、大巴预订、接送机服务、租车配司机服务、游轮服务、通关协助、旅行保险相关业务的协助、紧急情况的协助等。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处理委托事务,严格按照甲方指示和要求提供代订服务。

2. 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  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4.  在出团前采取书面的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应急联络方式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6.   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7.  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  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9.  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和正确使用甲方个人数据。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取消条款与违约条款:

1.甲、乙双方在出发前 30 日( 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 ) 以上(不含第 30 日)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部旅游费用。但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时,乙方已经按照甲方要求预定了不可取消的代订服务项目,包含但不仅限于演唱会门票、记名交通票、特殊活动或游览项目、体验项目、行程前或行程后衔接酒店、签证或签注等,扣除上述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给甲方。

2.产品内明确备注了部分旅游产品或行程期间因部分或全部涉及法定节假日、或订单备注无法取消的产品、或仅限本人使用的代订产品,甲、乙双方一经确认预定后,甲方不可提出取消或解约,即使甲方放弃旅游出行,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以预订时产品披露的违约条款信息为准。

3.甲方解除合同条款

3.1 甲方在行程开始30天以上(不含第30天),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合同,在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

3.2 甲方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首先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剩余费用按下表中退费标准的比例退还。

解除合同时间

退费标准

行程开始前30天以上(不含第30天)

扣除银行手续费后,退还剩余费用的100%

行程开始前15-30天(不含第15天)

退还剩余费用的50%

行程开始前7-15天(不含第7天)

退还剩余费用的25%

行程开始前3-7天(不含第3天) 

退还剩余费用的5%

行程开始前3天

不退还任何费用


3.3 “已经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航班机票、酒店费用、车辆费用、导游服务费、签证费用、餐饮费用、各项票务费用以及实名制的自费项目,应甲方要求预定的其他已经产生费用的产品或项目。

3.4 如同一订单内部分游客解除合同,原订单需要按照调整后的人数更改房型与订单金额,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3.5 甲方书面申请解除合同的,不得再对解除合同的行为进行撤销。乙方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后,原订单立即取消。乙方按本条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结退款手续。

3.6 重要提醒:本合同的附件《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内有明确规定取消条款的,如跟本合同相关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的解除、取消条款的为准。

4.乙方解除合同与违约条款

4.1 乙方在行程开始30天以上(不含第30天),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合同,不得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并向甲方退还全部费用。

4.2 乙方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甲方退还全部费用,还应按下表中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时间

违约金标准

行程开始前30天以上(不含第30天) 

不支付任何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5-30天(不含第15天) 

支付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7-15天(不含第7天) 

支付总额的25%

行程开始前3-7天(不含第3天) 

支付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 48 小时-3 天(含 48 小时) 

支付总额的75%

行程开始前48小时 

支付总额的100%


5.特别约定:

“非标准化的定制产品”的特殊预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定制旅游、包团游、会议及演出安排、展会行程、带预定机票酒店自由行组合等非标准化产品的合同解除与取消条款。

5.1 甲方在“非标准化的定制产品”行程开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首先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剩余费用按下表中退费标准的比例退还:


解除合同时间

退费标准

行程开始前61天或以上 

退还剩余费用的75%

行程开始前30-60天(不含第30天) 

退还剩余费用的50%

行程开始前14-30天(不含第14天) 

退还剩余费用的15%

行程开始前7-14天(不含第7天)

退还剩余费用的10%

行程开始前0-7天

退还剩余费用的5%


如涉及预付的目的地活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演艺门票、景点门票、城市通票等),订单一经确认,不可做任何取消和更改,也无法退还任何费用。

如行程包含机票/火车/游轮等仅限本人使用的记名产品或票据,订单确认后将无法提出任何更改(包括姓名、时间、飞行线路、航班号等)。如取消订单,乙方首先扣除无法退款的交通订单费用之后参照上述标准退款。

5.2 乙方在“非标准化的定制产品”行程开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甲方退还全部费用,还应按下表中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时间

违约金标准

行程开始前61天或以上 

支付总额的0%

行程开始前30-60天(不含第30天)

支付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30天(不含第14天) 

支付总额的15%

行程开始前7-14天(不含第7天) 

支付总额的25%

行程开始前0-7天

支付总额的50%


5.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代订的非标准化的定制产品,如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与本合同违约条款有冲突的,以定制产品的取消条款为准。 

第九条 合同的更改

1.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更改的,应选择同一出发地和目的地并仍在可代订日期内的产品,或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代订服务费用以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此减少的服务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2.合同生效后,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更改,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服务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3.因乙方已尽审慎选择义务的服务提供商发生意外事件,或非乙方可控的出发地、中转地、目的地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不能履行代订项目的,甲方应当直接与相关服务商协商解决。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责任由甲方与服务商自行承担。

4.如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时间变更,导致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或多项代订项目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乙方退还未实际发生费用。双方协商后调整行程的, 除乙方承诺外,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1 因不听从当地工作人员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或给服务提供商或其他游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 甲方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损失。

1.3 甲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1.4 甲方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 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

2.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更改旅游行程而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应向旅游者支付相当于实际损失金额的违约金。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执行。因甲方未及时配合造成的服务延误不计入乙方违约范围。

2.3 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时,乙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责任

1.因甲方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因甲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欧盟第261号法案,因公共交通经营者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需由损失方主张具体损失,并直接赔偿给具体损失方,乙方应在事发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该承运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及乙方掌握的证明材料。甲方应自行在事发日起180日内主张权利,超过公共交通经营者此期限不再承担责任。

6.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外出旅游,甲方已获知本次境外目的地包含:高原地区旅游或风险旅游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游泳、滑雪、浮潜、冲浪、漂流等水上活动以及骑马、攀岩、登山等高风险的活动)或患有不宜出行旅游的病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血管病、高血压、呼吸系统疾病、癫痫、怀孕、精神疾病、身体残疾、糖尿病、传染性疾病、慢性疾病健康受损),则须在报名前自行前往医疗机构体检后,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本次旅游活动,并主动提供适宜出行的体检报告副本,如甲方隐瞒病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乙方代甲方预订境外目的地产品,请甲方注意在《预订说明》、《产品确认单》等提及的到达时间和起飞时间均为所在国或地区当地时间,并请注意旅游目的国和国内的时差。如甲方未遵守预定时间,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

2.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乙方应提供当地使领馆联系方式、医疗救助机构信息等必要协助,但因此产生的交通、通讯、翻译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遇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当地服务提供商或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如甲、乙双方就合同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第十三条 第三方责任

由于境外目的地出入境管理局、各国领馆、航空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航班延误或取消、护照延期、签证拒签或未按时出签、不得出入境等,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第三方实施的任何侵害包括但不仅限于,盗抢、诈骗、兜售、人身威胁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第三方实施的任何行为或事件包括但不仅限于,集体罢工、游行示威、团体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2345   12318        


第十五条 行程时间

开始地点:                       出发时间                    

结束地点:                       结束时间                       共                       天


第十六条 费用支付

单人价                        /人

旅游费用合计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人民币汇款

收款人户名 

有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 

建设银行西安高新四路支行

银行账户 

6100 1715 6000 5250 3651

SWIFT 代码 

PCBCCNBJSXX 

外币汇款

Receiving account

YOUPENG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 CO.,LTD

Receiving address

NO.9 CHANG’AN NORTH ROAD,XI’AN,SHAANXI,CHINA

Banking 

BANK OF CHINA XI’AN NANJIAO SUB-BRANCH

Account 

1032 7508 0335

SWIFT/BIC 

BKCHCNBJ620


第十七条 旅游保险

乙方标注的价格内并未包含目的地的旅游保险。

1.甲方已知悉并确认乙方已建议甲方自行购买适合目的地的旅游保险。

2.乙方已在预定流程中特别提示“乙方可为甲方代预定目的地的旅游保险”,如甲方未明确要求乙方代买保险,则视为甲方默认自行购买出行所需的旅游保险。

3.甲方确认已知悉:如未购买旅游保险期间发生的行李遗失、航班延误、医疗救助等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自行购买的保险与乙方代为购买的保险存在保障范围差异的,以保险公司实际承保范围为准。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的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另行约定列入《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不明的、或者本合同与《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中约定有冲突之处,以《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中的约定为准( 合同的解除、取消条款除外)。

2.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定于《旅游者名单》、《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等。

1、《旅游者名单表》

 2、《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3、《游客安全信息卡》需自行下载打印填写

4、《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

5、其他约定事宜等等。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电子签约IP地址

                  


出境社盖章

有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gaizhang

经办人

陈姗姗

营业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23号5层501室

联系电话

029-85255588

传真

029-85255588

邮编

710000

电子信箱

sav@paris-girafe.com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互联网签约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23号5层501室



团名团号

                  

线路名称

                  

参团人数

                  

出发日期

                  

返回日期

                  

开始地点

                  

结束地点

                  


附件1:旅游者名单表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签证类型有效期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Verified by 3D:                  

电子签约IP地址:                  


自费项目推荐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类型单价
 成人
 儿童

以上仅为参考价,价格如有调整以当时公布或购买时为准。自费项目请配合和服从导游的行程安排,以导游行程安排为主。


附件2:《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类型单价数量选择
 成人
 儿童
《补充协议》
 成人
儿童

以上购买的自费项目,价格如有调整以当时公布或购买时为准。项目如有调整以与旅行社沟通记录为准。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Verified by 3D:                  

电子签约IP地址:                  


附件3:《游客安全信息卡》需自行下载打印填写

附件4: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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